“学而思”“思而学”傻傻分不清楚,状告侵权索赔100万

商标的字序颠倒算不算“傍名牌”?北京“学而思”把武汉“思而学”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最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武汉思而学赔偿30万元。


● 学而思: 对方侵权 ●


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思而学在企业的门店、宣传、推广中使用了“思而学”“思而学教育”的标识,该标识与学而思商标高度近似。鉴于“学而思”注册商标已经积累了极高知名度,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极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诉讼请求:
  • 要求思而学停止在教育、培训服务领域内使用与 “学而思”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
  • 立即停止在教育、培训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总计100万元



  • ● 思而学:我们成立更早  ●


    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辨称——


    “思而学”作为名称的简称,已于2008年在服务活动中广泛使用,使用“思而学”标识的时间早于 “学而思”商标的注册时间,在本地市场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将“思而学”作为名称中的字号,并无攀附涉案注册商标或原告商誉的故意和必要,未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


    ● 法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武汉市中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告北京学而思公司作为商标学而思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洪山思而学中心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文字“学而思”之间,仅存在文字排列顺序的差异。如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相关公众容易将两者加以混淆。因此,被告侵害了学而思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被告使用“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名称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洪山思而学中心成立的日期为2009年4月2日,早于学而思商标的注册日期。


    认定洪山思而学中心应赔偿北京学而思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后,武汉思而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5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作者:记者刘睿彻 通讯员董黎 实习生范仁风 编辑:叶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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