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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保单位吸烟被拘 处罚依据为消防法有关规定 因吸烟被拘在国内并不鲜见 - 资讯

【文保单位吸烟被拘】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输堂内抽烟,还不听工作人员和民警劝阻,西安市鄠邑区一村民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处罚依据为消防法有关规定

据鄠邑警方介绍,2018年1月1日14时30分许,公输堂工作人员打电话报警称,有人在祈南村公输堂内闹事。民警及时处警到达现场时,看到当事人仝某某(男,33岁,祁南村村民)正在吸烟,且不听民警劝告。

“公输堂系国务院公布的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是全木质结构,尤其是其中的文物雕刻是不可复制的,同时也是鄠邑区消防重点单位。”民警于是将仝某某带回所里进行调查。之后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仝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2日凌晨,渭丰派出所将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的仝某某送至鄠邑拘留所执行拘留。

记者查看消防法发现,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第六十三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公输堂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一座集建筑、雕刻、绘画于一体的明代建筑瑰宝。原名源远堂,创建于明永乐(公元1403--1424年)年间,历时十一年建成。它既是“向阳三会”的法堂,又是供佛的礼拜殿,殿内原有佛像137尊,古又称“万佛堂”。因东阁门有对联“法堂巍巍雕刻若得公输巧,圣像翼翼彩绘似有道子能”而得名“公输堂”。原有殿堂四进,由于年代久远,前三进已荡然无存,只留下藏有天宫楼阁的最后一进。

鄠邑警方表示,“在文物保护单位内因吸烟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在我们分局是首例。据了解,这样的案例在西安也为数不多。”

因吸烟被拘在国内并不鲜见

因吸烟被拘留在国内也并不鲜见。据《华西都市报》报道,2014年3月4日,巴中市通江县一男子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人员密集市场内“吞云吐雾”,被消防部门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日。据太原新闻网2015年8月4日报道,尖草坪小商品市场群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期间,累计有300多人因在该市场群违规吸烟被予以警告教育,另有28人因二次违规被处以行政拘留。太原市消防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大家熟知的严禁吸烟的场所,比如加油站、加气站、堆放易燃品的仓库、影剧院、网吧等地方外,在人员密集的歌舞厅、商场、酒吧以及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候车室、候机室等场所吸烟,也很有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而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我国卫生部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西安室内公共场所也于当年5月1日起已开始全面禁烟。2017年12月1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草案》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公共场所室外区域,高等学校室外教学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全面禁止吸烟。